7月30日,本網(wǎng)對某婚紗攝影店將該店的LOGO打在顧客婚紗照上一事做了報道。(詳情點擊:婚紗照上印有影樓LOGO 顧客要求刪除多次交涉無果)
8月2日下午,該攝影店就格式條款問題前往工商部門準備備案。同時,南昌東湖區(qū)工商局商廣科執(zhí)法人員針對商家的經營行為也做了初步調查,并下達了《詢問通知書》,要求其法人代表前往該局接受調查。
某婚紗攝影店的攝影預約單
預約單格式條款仍未備案
之前,該婚紗攝影店一直沒有提供其與顧客之間的合同。昨日,在該店,工商執(zhí)法人員找到了幾份其與顧客之間的攝影預約單。記者注意到,預約單上除了姓名、預約日期、已付預約款、取件日期等內容外,在預約單的底部還有一個聲明:預約之定金,我們?yōu)槟A粢荒曛A約權利,可以轉讓,恕不退換。
對于該聲明,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峻表示,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該婚紗攝影店的聲明條款具備了該構成要件。另外,根據(jù)省政府頒布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條款監(jiān)督辦法》(于2010年3月1日起實施)的規(guī)定,經營性培訓合同、攝影服務合同,必須在合同使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shù)毓ど滩块T備案。對于未備案及逾期不改者,工商部門可按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昨日,記者在南昌市東湖區(qū)工商局了解到,當天下午,南昌該婚紗攝影店工作人員前往該局市場處就合同格式條款問題準備備案。因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由南昌市工商局頒發(fā),市場處工作人員建議其前往南昌市工商局備案。
東湖工商下達《詢問通知書》
除了格式條款以外,工商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店大量使用明星范冰冰的形象廣告。
范冰冰是否是該婚紗攝影店的形象代言人呢?昨天,在執(zhí)法現(xiàn)場,該店工作人員并沒有提供該店與范冰冰所在經紀公司形象代言的相關協(xié)議。
鑒于此,工商執(zhí)法人員做了現(xiàn)場筆錄,并對該店下達了工商行政管理《詢問通知書》,要求該店法人代表在8月3日下午前往東湖工商局商廣科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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