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巴黎春天婚紗攝影商標(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僅供參考)
近年來,婚紗攝影越來越受到年輕人的青睞,國內涌現(xiàn)了一批名氣較大的攝影公司,商標成了各大攝影公司重要的無形財富。江蘇海安某影樓因取名“巴黎春天”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雖然被告影樓標識與原告北京巴黎春天攝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商標部分相同,但不會引起市場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影樓取名“巴黎春天”被告上法庭
北京巴黎春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日,公司主要從事婚紗攝影、婚慶服務等方面的業(yè)務。
同年9月4日,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巴黎春天parisspring”文字加圖形組合商標,2002年6月14日,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該商標的有效期自2002年6月14日至2012年6月13日。
2005年8月25日,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再次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巴黎春天”文字商標,2009年7月21日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有效期限自2009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
由于北京巴黎春天公司提供個性化的婚紗攝影服務,知名度不斷擴大。該公司為了進一步占有市場,在全國開設多家分店,同時接受加盟商,一般加盟商的加盟費為30萬元。
2010年,北京巴黎春天公司發(fā)現(xiàn)海安一家影樓取名“海安巴黎春天攝影店”,和該公司的注冊商標相似,北京巴黎春天公司于是委派律師展開調查。
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海安巴黎春天影樓2004年10月19日在工商部門進行名稱預登記,2005年1月18日開業(yè),影樓的經(jīng)營范圍也是攝影。北京巴黎春天公司要求該影樓停止使用“巴黎春天”字號,同時賠償經(jīng)濟損失,而海安巴黎春天影樓認為自己公司名稱經(jīng)過合法登記注冊程序,沒有侵犯北京巴黎春天的權利。
雙方協(xié)商未果,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將海安巴黎春天影樓告上南通中院,要求賠償30萬元,并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登記時間圖案不同不構成侵權
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北京巴黎春天公司的注冊商標為“巴黎春天parisspring”,是文字和圖形的組合,該商標上部較大,是一個抽象圖形,下部比較小,標注“parisspring”和“巴黎春天”字樣。
海安巴黎春天影樓在店頭和玻璃門上使用了“巴黎春天”標識,這4個字居左,同時,在“巴黎”和“春天”之間有一個埃菲爾鐵塔圖案。
盡管海安巴黎春天影樓使用的標識含有“巴黎春天”字眼,但是與北京巴黎春天公司的注冊商標“巴黎春天parisspring”
在字體和圖案方面均有所不同,沒有混淆,誤導消費者,且北京巴黎春天公司申請注冊“巴黎春天”商標的時間是2005年8月25日,遲于海安巴黎春天影樓核準登記的時間,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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