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與未婚妻在廣西南寧一家婚紗店預定一套拍攝項目,后因種種原因,他欲取消此次拍攝,要求商家退還部分金額。但婚紗店表示,王先生的給付款項全部是定金,根據(jù)行業(yè)規(guī)定,定金不能退還。對此,律師表示,擔保法中規(guī)定,定金最多不能超過消費總額的20%。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收取定金超過20%在這個行業(yè)已成潛規(guī)則。
全額付款都成定金
4月3日晚,武漢人王先生與未婚妻在南寧萬達商城的臺北時尚婚紗店,預約了一套全價3299元的拍攝套系。王先生說,他本想先支付1000元錢定金,但工作人員表示,現(xiàn)在他們店面正趕業(yè)績,最好能全額付款。隨后,王先生當場支付全款,并簽了合同。4日,王先生的父母勸說他,在武漢當?shù)卣埖幕閼c公司安排婚禮,有一條龍服務,已包含婚紗拍攝。王先生便前往臺北時尚婚紗店協(xié)商,希望能取消這次拍攝,并退還款項。
王先生稱,他與臺北時尚婚紗店里協(xié)商時,孫店長稱,當時他支付的金額算作此次拍攝項目的定金,根據(jù)行業(yè)規(guī)定,定金不能退還。這時,他才注意到,當初簽訂合同時,3299元是全部被作為拍攝定金的。一番交涉后,孫店長表示,王先生要么把婚紗拍攝項目轉讓給朋友,要么給王先生增加一些附加項目。
4月7日,在多次與該婚紗店交涉無果后,王先生在該店門口舉牌抗議,稱臺北時尚婚紗店“坑爹”,并勸說欲進婚紗店消費的顧客不要選擇這家婚紗店消費。隨后,婚紗店員工報警。在民警的協(xié)調下,婚紗店方面提出退還50%的金額,但王先生不答應。他表示,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定金不能超過商品總價的20%,“就算我違約了,商家也只能扣下我商品總價20%的定金,超出的部分得還我”。
工商協(xié)調兩小時無果
4月9日,王先生與孫店長到南寧市七星工商所協(xié)商。工商部門調解近兩個半小時,雙方仍無法達成協(xié)議。
孫店長說,王先生當天付款時,已明確跟他說明,只要當場支付3299元定金,就能在原有基礎上享受更多的服務項目,王先生當時也認同了他的建議,“這份合同我們是雙方協(xié)商后才簽署的”。記者看到,合同右下角標注:“交定金手續(xù)完成,即表示認同各項合同行規(guī),金額一經收取內容不得更改或退款”。
王先生當場反駁說,簽署合同時店方并沒告知,3299元作為拍攝項目定金,“明明就全額付款,怎么還算是定金呢?”他還表示,事后了解得知,這一合同并不正規(guī),他有權終止合同繼續(xù)生效。記者看到,王先生手上所謂的合同,只是一份復印件,上面還用紅色筆寫著“此單僅供參考”字樣。
七星工商所韋副所長查看了復印件后稱,根據(jù)合同法等有關規(guī)定,這份東西不能作為雙方之間的合同。依復印件所示,所列條款只強調了消費者違約后需承擔的責任,卻沒寫明商家違約所需承擔的責任,合同有失公允;其次,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需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現(xiàn)商家僅給消費者一份復印件,顯然不符合規(guī)定,“嚴格來說,算不上一份正式的合同”。
王先生表示,由于自己違約在先,愿意用20%的消費額作為商家的賠償。孫店長則稱,王先生到店門口舉牌抗議,游說消費者不到店內消費,影響了他們店面的生意和聲譽,他們老總只能答應退款全額的50%。直到中午12時,雙方就退還金額問題還存在較大的分歧。
50%以上定金是婚紗攝影行規(guī)
4月8日,記者走訪南寧多個婚紗攝影店發(fā)現(xiàn),要拍攝婚紗照等項目,付款時至少得支付總價款的50%以上定金。
在永恒婚紗萬達預約點,一工作人員向記者推薦多個拍攝套餐。記者問,一個5000左右的套餐,需要支付多少定金?該工作人員稱,最好是全額支付,“如果現(xiàn)在沒帶那么多錢在身,至少得支付套餐總價的50%”。
在臺北時尚婚紗萬達預約點,一工作人員表示,無論預定哪種套餐,都需給50%以上的定金。她指了指附近幾家同行稱,“不信你去周邊婚紗拍攝預約點瞧瞧,都一樣”。
一業(yè)內人士稱,拍攝婚紗照至少支付總價50%的定金,已是業(yè)內一個不成文的規(guī)定?!艾F(xiàn)在婚紗攝影行業(yè)競爭激烈,誰愿意看到煮熟的鴨子飛了?交的定金越多,消費者‘飛單’的可能性就越小”。
定金不能超消費總額的20%
律師吳國強表示,根據(jù)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金數(shù)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消費者王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臺北婚紗店退還總價的80%。此外,吳國強認為,王先生維權過度,對臺北婚紗店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名譽受損,該店亦可向王先生提出一定金額的賠償。
吳國強提醒,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shù)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另外,定金與“訂金”有很大區(qū)別。訂金在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則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銷售者協(xié)商解決并要求經營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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