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江西南昌新建縣一婚紗攝影店老板唐某未經陳某、夏某同意,使用二人的婚紗照置于店內做廣告宣傳。兩個月后,唐某將店面轉讓他人經營其他生意。但擅自將他人婚紗照用作門面廣告宣傳一事,被兩名當事人發(fā)現(xiàn)。唐某認識到自己的過錯,于是攜帶禮品登門向兩名當事人道歉。但被侵權方認為,唐某侵犯了肖像權,給他們造成精神損害。因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協(xié)商無果,被侵權方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唐某賠償肖像權使用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同時,請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
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兩項賠償數(shù)額明顯過高,結合案情,酌定唐某賠償兩名原告肖像權使用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對于原告提出的另一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唐某已將店面轉讓他人,且唐某已就此事作出道歉,故法院駁回這一訴訟請求。
【說法】新建縣人民法院長堎地區(qū)庭法官盧芬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本案中,唐某的行為違反了前述法律規(guī)定,侵犯了陳某、夏某二人的肖像權,應合理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至于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目前我國立法沒有具體明確規(guī)定,屬于法官根據(jù)具體案情自由裁量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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