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次以化名到影樓工作,趁機盜竊影樓及顧客的財物。4月16日,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兩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間,萬某先后四次分別以不同的假名應(yīng)聘到南昌市疊山路、象山南路等四家攝影店的攝影室上班。期間被告人萬某趁影樓工作人員和顧客不注意之際,盜取照相機鏡頭和手機等財物。
法院審理認為,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一男子多次以化名到影樓工作,趁機盜竊影樓及顧客的財物。4月16日,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兩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間,萬某先后四次分別以不同的假名應(yīng)聘到南昌市疊山路、象山南路等四家攝影店的攝影室上班。期間被告人萬某趁影樓工作人員和顧客不注意之際,盜取照相機鏡頭和手機等財物。
法院審理認為,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