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影樓之間的經(jīng)濟糾紛,雙方員工打架,其中一影樓的老板王寶玉被拘留。王寶玉認為派出所執(zhí)法不公:“處罰決定是15天,卻拘留了我18天。”
當事人:派出所執(zhí)法不公
4月3日,王寶玉介紹,他和妻子在寶雞經(jīng)營著一家影樓,妻子的妹妹多年一直參與經(jīng)營,后來其妹離開影樓另起爐灶,帶走婚紗、電腦等物品,和原來影樓產(chǎn)生經(jīng)濟糾紛。去年9月14日,他手下的員工甄某因討要物品與對方影樓的經(jīng)理孫某發(fā)生肢體沖突,打架之后雙方在賓館協(xié)商解決問題。
“我是接到員工電話后趕到賓館的。”王寶玉說,當他趕到賓館了解事情經(jīng)過時,對方卻報案稱孫某被綁架,派出所民警趕到賓館將雙方帶走。次日,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以王寶玉和甄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并限制孫某人身自由約2小時為由,作出處罰決定,拘留15天,罰款500元。
王寶玉說,去年9月14日下午2時,他被帶到派出所,次日作出15天的拘留決定,派出所16日才將他送往拘留所,他在派出所被關近3天時間,10月1日從拘留所放出。“拘留決定不合理,我已經(jīng)向公安部門提出行政復議,讓我不能接受的是,派出所執(zhí)法不公。”王寶玉說。按照法律,派出所關押的時間應該折抵在拘留時間中,而他前后共被關了18天。
陜西國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唐麗麗說,2月9日,她受王寶玉委托向寶雞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復議。此案調查過程中派出所對王寶玉傳喚時間顯然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對其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兩天多時間進行折抵。并且王寶玉毆打、限制孫某人身自由存在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市公安局:拘留所工作疏忽
2月10日,寶雞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寫道:王寶玉等人因經(jīng)營影樓發(fā)生糾紛,本可通過協(xié)商、民事訴訟解決,卻采取違反治安管理方式處理,其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相應處罰。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在辦理此案中,存在部分事實不清,適用依據(jù)不準確,部分法定程序不到位等問題。撤銷原處罰決定書,責令渭濱分局3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月16日,渭濱分局針對寶雞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再次做出了處罰決定:拘留15日,罰款500元。與之前處罰相同。
3月23日,王寶玉接到處罰決定書后再次提出了復議。“市公安局撤銷了原處罰決定,而分局的二次處罰卻沒有變化,我不認可,派出所最起碼要為多拘留的3天做出道歉。”王寶玉說。
4月8日,渭濱分局政治處主任孫振興說,王寶玉傳喚時間24小時符合程序,這一天不折抵拘留時間,嚴格算來就多拘留了一天多。原因是拘留所工作存在疏忽,與派出所無關,上級撤銷原處罰決定,也主要是因為這一點。但經(jīng)后來重新調查,拘留王寶玉15天的處罰符合事實,并且追加拘留處罰了其他兩名涉案人員,所以單看王寶玉的處罰決定前后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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