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樓經營不善導致虧損,老板不思改進經營模式,卻將目光盯住顧客的錢包,尋思撈一筆錢財玩失蹤,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跑路老板終被抓獲。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對犯詐騙罪的被告人李云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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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云華系位于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路的世紀新娘婚紗影樓實際負責人。2014年8月,該影樓因經營不善而導致虧損,拖欠了門面租金和員工工資等款項。李云華遂萌生借搞一次促銷活動收取客戶錢款后,不提供服務而脫身走人的想法。2014年9月1日至30日,李云華聘請秀場老師帶領其員工開展所謂優(yōu)惠促銷宣傳活動,推出相關套餐,以影樓的名義與客戶簽單。據李云華交代,在此期間收取了400余名客戶交付的套餐費和定金約16萬多元。同年10月2日晚,李云華等人攜帶店內財物逃離湘潭市。后經公安機關查證落實的被害人為142人,被騙現(xiàn)金共計61 357元。
案發(fā)后,李云華的家屬代為向公安機關退賠贓款15萬元。公安機關向142名被害人退還被騙款共計61 357元;并代李云華補發(fā)員工被拖欠的工資款共計10 200元。
雨湖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云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李云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李云華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1、李云華的行為應定性為合同詐騙,根據其他省市關于合同詐騙數額的標準,李云華的犯罪數額只屬于較大;2、李云華為還債而詐騙,主觀惡性相對較輕;3、李云華通過借貸進行退贓還款,有悔罪表現(xiàn);4、其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李云華以優(yōu)惠促銷活動為手段與誘餌,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行為符合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其犯罪數額應按本地區(qū)所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對上述第一點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與合同詐騙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不予采納。其它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情況相符,法院予以采納。據此,雨湖區(qū)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