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某影樓簽訂產品預約單后,影樓遲遲未通知客戶張先生拍攝時間。后來,張先生與妻子離婚,已無拍攝結婚照的必要,而該影樓不同意退預約金。面對未約定違約責任的產品預約單,預約金該怎么退?
去年5月,城中區(qū)某影樓在五星商業(yè)步行街搞促銷活動。當時,銷售人員熱情地向張先生推銷產品,他便與該影樓簽訂了一份產品預約單。按照約定,影樓負責拍照,并提供男女各3套服裝及制作相冊。張先生現(xiàn)場交了2088元定金。
張先生表示,當時影樓工作人員告訴他,目前缺少男士服裝,但保證在去年8月前準備完畢,并通知其去年8月拍攝。直到去年12月,他已與妻子離婚,該影樓都未與其聯(lián)系。由于已經(jīng)沒有拍攝結婚照的必要,他要求影樓全額退款。該影樓不同意,建議他向親戚或朋友轉讓預約單。無奈之下,他只好向工商部門投訴。
城中區(qū)工商分局柳侯工商所接到投訴后,立即向該影樓了解情況。影樓方面稱,拍攝用的男士服裝一直都有,不存在因男士服裝不到位導致未按時拍攝的情況。而且,在產品預約單中未明確注明拍攝時間,但注明了拍攝時間采用預約制,只要消費者提前幾天預約,影樓隨時可以為消費者拍攝。張先生一直未與影樓預約拍攝時間,現(xiàn)單方面要求解除拍攝合同,影樓無法同意該要求。此外,影樓負責人表示,預約單簽約成功后,影樓向銷售人員發(fā)放了銷售提成,而該銷售人員早已離職,如全額退款,影樓方面損失較大。
工商人員立即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工作。因張先生無法提供確鑿證據(jù)證明影樓因服裝不到位導致結婚照無法拍攝,若其要求解除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又由于雙方在產品預約單中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8日,記者從工商部門了解到,考慮到張先生的實際情況,影樓扣除合同金額20%的定金和合同金額10%作為影樓方面的損失賠償,剩余1441.6元退還張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