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攝影師David Slater在印度尼西亞度假時,一群黑冠獼猴跑到他的攝影器材旁并不小心按到了快門,前前后后大概拍攝了幾百張照片。就在這些照片為攝影師帶來聲譽及經(jīng)濟利益的同時,也令他卷入了一場曠日持久的侵權官司,善待動物組織(PETA)認為該照片的拍攝者不是攝影師而是猴子,其版權理應屬于后者。
直到去年9月,雙方達成庭外和解,Slater同意將猴子自拍照收益的25%捐給保護黑冠獼猴的慈善組織。就在人們都以為這場持續(xù)7年之久的版權糾紛終于落幕之時,負責此案的美國聯(lián)邦第九巡回法院卻于本周一拒絕了PETA撤銷該案的請求并維持下級法院的裁決,希望為未來類似案件設立法律先例。
法官認為,只有人類可以追究版權侵權訴訟,版權法沒有明確授權動物提交版權侵權訴訟,猴子缺乏法定地位。法院還質(zhì)疑PETA假借動物朋友的身份提起訴訟,實則是利益驅(qū)使,其行為是瑣碎、無意義的。此外,該裁決不影響PETA與Slater達成的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