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會遇到被困封閉空間的經歷,比如轎車內、電梯中、商場試衣間等,此時被困人員或者他人在施救過程中造成財物損壞,該不該賠付?10日,市民劉女士就因女兒被困影樓試衣間,情急之下將門踹開,她向記者咨詢,這種行為是否屬于緊急避險行為,是否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劉女士介紹,6日下午,她帶著兩個女兒到漳河新區(qū)一商場影樓拍寫真,結束離開時,兩個女兒分別到影樓試衣間換裝,但9歲的女兒遲遲沒有出來,不一會兒從試衣間內傳出急切地拍打聲:“媽媽,我出不來了,幫幫我。”劉女士向影樓工作人員求助,但沒有得到回復,情急之下,劉女士踹開了試衣間的門,將女兒解救出來。
“一個成年人被關在封閉的空間內都害怕,何況是小孩子呢?!眲⑴空J為,影樓試衣間的門存在問題,導致女兒被困,她踹門營救是一個母親的本能反應。事后,影樓工作人員給她發(fā)來信息,要求她賠償門的損失,她認為不應該。
10日下午,記者隨劉女士前往影樓核實情況。影樓一位馮姓負責人表示,事情發(fā)生也只有短短的幾分鐘時間,是影樓管理上存在疏忽,該負責人表示試衣間的門并非打不開,而是不太好開。她表達了歉意,稱影樓工作人員與劉女士溝通存在誤會,并不是要求劉女士賠償門的損失,最后雙方達成和解。
對于此事,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軍認為,這種情況屬于緊急避險,緊急避險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首先,劉女士和女兒作為消費者到影樓進行拍照寫真,與影樓建立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影樓明知當天的消費者中有未成年人,就應該對其服務設施進行管理和修復,以滿足未成年人的正常使用的功能,但影樓試衣間的門無法滿足該要求。其次,未成年人被關在試衣間無法出來,經要求影樓協助時,未予理睬,導致未成年人的人身處于危急狀態(tài)下,其監(jiān)護人為了排除這個緊急情況,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踹門救出孩子,應該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fā)生沖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條件為:(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fā)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刑法規(guī)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記者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