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何以笙簫默》繼在電視熒屏熱播之后,其熱度又延續(xù)到了視頻網站上,引發(fā)了諸多粉絲追捧。關注的人多了,難免“收視與吐槽齊飛”,除了吐槽主角們的演技、服裝、發(fā)型之外,劇情中的一些涉及法律的情節(jié)也引起了觀眾的注意。
故事主要講述的是女主人公趙默笙在大學時代對法學系大才子何以琛一見傾心,開朗直率的她拔足倒追,終于使才氣出眾的他為她停留駐足,隨之而來的是一段刻骨銘心的感情。在故事中,男主人公被設定為一個年輕有為的律師,在不少情節(jié)中都涉及對法律的詮釋。不過,從《著作權法》角度看,片中的情節(jié)設置是否合理呢?
發(fā)問一:我拍的照片誰做主?
電視情節(jié):趙默笙在大學時暗戀何以琛。剛入校時,熱愛攝影的趙默笙在校園里采風,不經意間,何以琛闖入了她的鏡頭。趙默笙心中小鹿亂撞,“咔嚓”按下快門,把何以琛的身影留在了照片上,并沖洗了出來。幾日之后,何以琛拿到了趙默笙拍的這張照片,想予以沒收。趙默笙不同意,何以琛便用不容置疑的口吻說:“你要和一個法學院的學生討論照片的所有權問題?”
那么問題來了——我拍的照片,版權誰做主?
事實上,照片的所有權非常需要討論。在生活中,人們經常會拍攝風景,而風景中難免會攝入其他人物;很多追星族看到自己心儀的明星出現在面前,也會立即掏出手機或者相機拍下珍貴的瞬間。那么,這樣的照片中究竟包含哪些權利,什么樣的人可以主張權利呢?
一般而言,經過了攝影參數的**性選擇的照片,構成攝影作品。而由于人們在拍攝風景、拍攝明星或者偷拍暗戀對象時,往往不會征求對方(包括其他出現在畫面中的人)意見,因此并非委托作品。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攝影作品版權只能歸屬于拍攝者個人。從物權的角度來看,由于拍攝器材和照片物理形態(tài)均屬于拍攝者個人所有,因此照片的所有權同樣只能屬于拍攝者。
那么,出現在照片上的其他人,對于自己的影像,可以主張什么權利呢?
第一,可以主張肖像權。值得注意的是,主張肖像權必須以拍攝者將照片用于商業(yè)活動為前提。因此,在《何以笙簫默》的故事情節(jié)中,拍攝者趙默笙對所拍攝的何以琛照片只是自我保存欣賞,何以琛既無權取回照片,也無權干涉,除非趙默笙將照片用于廣告宣傳等商業(yè)活動。
第二,可以主張名譽權或隱私權。名譽權指法人等社會組織或自然人就自身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持的權利。隱私權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個人秘密和個人生活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權利。例如,某記者為報道新聞拍攝了一家婦產科醫(yī)院的照片,畫面顯示“無痛人流”廣告,同時邊上有一位青年婦女,如果未經允許,就構成對該女性名譽權或隱私權的侵害。
發(fā)問二:前夫有權將前妻的照片組織展覽嗎?
電視情節(jié):趙默笙大學畢業(yè)后成為一名攝影師,曾經就職于美國的一家雜志社,并且獲獎。其前夫應暉私下收集了她的個人作品,包括一部分職務作品,要給她辦個人攝影展。趙默笙的丈夫何以琛得知后,要求趙默笙簽署了“委托維權”的委托書給他,并向應暉發(fā)了律師函,要求停辦攝影展,稱該攝影展侵權。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同樣的情節(jié)發(fā)生在中國國內,前夫有權將前妻的照片組織展覽嗎?
第一,對于趙默笙供職于美國一家雜志社時所拍攝的攝影作品,屬于職務作品,前夫可能無權展覽。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對于職務作品,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因此,如果兩年期限未至,而展覽照片又與單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情況下,作者尚且無權自由支配自己的作品,其前夫就更加沒有展覽的權利了。
第二,對于職務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前夫如果是通過合法途徑(例如購買或者離婚財產分割)所得,那么他有權展覽照片原件,但無權展覽照片復制件。
現行《著作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吨鳈喾ā返谑藯l同時規(guī)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結合這兩條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展覽權從內容上可以分為以作品原件為對象的展覽權,以及以復制件為對象的展覽權。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轉移后,以作品原件為對象的展覽權就歸屬于原件所有人了。因此,對于一般的攝影作品,前夫通過合法途徑(例如購買或者離婚財產分割)所得,有權展覽照片原件,但無權展覽照片復制件。因為復制照片和展覽復制件的權利是專屬于作者本身的著作權,除非作者明確授權復制并許可展覽復制件。前夫是無權展覽前妻照片復制件的,否則就會構成對前妻作品復制權和展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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