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任某開設的兒童攝影店取名“金色童年”,使用了他人注冊商標,被告上法庭。4月9日,記者從安徽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任某雖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但自身沒有過錯,不構成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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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任某向我市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經營范圍為兒童攝影。任某提供的申請書上,有三個備選名稱,分別為:銅陵市金色童年兒童攝影,銅陵市陽光寶貝兒童攝影,銅陵市家有寶貝兒童攝影。2013年5月,經工商部門核準,任某使用銅陵市銅官山區(qū)金色童年兒童攝影店作為名稱,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并開業(yè)經營至今。
原告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認為,該公司其成立于1997年,主要從事兒童攝影服務。自1998年起,金色童年公司開創(chuàng)連鎖經營模式,現(xiàn)已有700多家店,在安徽地區(qū)有28家加盟店。任某的經營范圍為兒童攝影,與金色童年公司屬同一行業(yè),任某在其字號中使用了“金色童年”字樣,構成對金色童年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任某在他的門面裝潢、店內裝飾裝潢及商品上突出使用“金色童年”字樣、標識,侵犯了金色童年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給金色童年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任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商標侵權,賠償金色童年公司經濟損失及金色童年公司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任某在2013年4月申請開業(yè)登記時,擬定了三個店名給工商部門備選。因工商部門系統(tǒng)查詢具備一定的區(qū)域性,工商部門經系統(tǒng)查詢,允許任某使用金色童年作為店名,任某自身對于最后使用金色童年作為店名沒有主觀過錯;此外,從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各加盟店的門面裝潢、店內裝飾裝潢照片可以看出,任某的金色童年店面從標志、裝潢、店內裝飾來看,均與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不一致。
法院認為,任某主觀上并無意造成混淆,讓人誤認為是他人商標。因此,能夠認定任某對于店面重名不具備主觀過錯,他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此外,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認為任某將“金色童年”字樣作為名稱使用,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可以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向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名稱登記。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山東金色童年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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