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6歲的衛(wèi)康(化名)是一家婚慶公司的攝影師,他受公司安排,在朱先生夫婦舉行婚禮期間擔任攝影師。1月29日,朱先生夫婦婚禮當天,衛(wèi)康在樓下空地攝影期間,被燃放爆竹的碎片擊中右眼。朱先生被送到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眼挫傷,右眼創(chuàng)傷性晶狀體脫位。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朱先生起訴到法院索賠。
兩被告朱先生夫婦在法庭上辯稱,原告衛(wèi)康受傷自身存在過錯;衛(wèi)康和婚慶公司存在雇傭關系,其受傷應向婚慶公司主張賠償。
[說法]法院認為,燃放爆竹是一項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行為,本案兩被告雖不是直接燃放爆竹的行為人,但對于自己婚禮中燃放爆竹存在危險性可以預知,然兩被告未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存在過錯,應對原告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為完***事行為能力人,且是專門從事婚慶攝影服務的攝影師,對于婚禮現場燃放爆竹存在危險性應有足夠的認知,可以選擇安全位置,以避免危險。法院依法確定兩被告朱先生夫婦對衛(wèi)康的損害后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朱先生夫婦應賠償衛(wèi)康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等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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