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市東城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國攝影著作權協(xié)會與被告北京市京隆堂醫(yī)藥有限公司崇文門店、北京市京隆堂醫(yī)藥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
圖為被侵權的“大眼睛”攝影作品
原告訴稱:原告是經(jīng)批準成立并登記注冊的中國攝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對會員作品的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自2010年起,二被告未經(jīng)許可,將原告會員解海龍拍攝并交由原告管理的“大眼睛”希望工程等兩幅攝影作品印制成大幅宣傳畫,放置在其店堂內(nèi)明顯位置從事盈利性活動,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對該照片的復制權。由于“大眼睛”等希望工程系列攝影作品在國內(nèi)外具有較高聲譽和價值,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涉案作品的宣傳畫,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支付此案公證費2500元的合理費用。
被告京隆堂崇文門店辯稱: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我店委托專業(yè)廣告公司制作宣傳廣告不構(gòu)成侵權,且我店使用廣告系宣傳公益活動,非盈利行為,未給原告造成經(jīng)濟損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京隆堂公司辯稱:同意被告京隆堂崇文門店的答辯意見;另我公司從未使用涉案作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活動。本案原告作為攝影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接受攝影作品作者解海龍的授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本案訴訟。
被告京隆堂公司與被告京隆堂崇文門店系上、下級關系,京隆堂崇文門店接受京隆堂公司的指派,參加相關慈善活動,屬于二被告之間的內(nèi)部工作安排,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京隆堂崇文門店使用涉案作品制作成宣傳畫,懸掛于店內(nèi)為藥品銷售進行宣傳,該使用行為未經(jīng)原告許可,侵犯了原告對其托管的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復制權。京隆堂崇文門店雖辯稱其使用涉案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公益宣傳,京隆堂公司亦辯稱其系接受組委會之委托,組織開展公益活動,但即使二被告確系組織開展公益宣傳活動,其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用于活動宣傳的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被告關于公益性使用可以免責的主張,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何況本案證據(jù)顯示,“吉祥中國R26;共建和諧社會”大型公益活動組委會實際委托的項目負責人為北京市京隆堂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董事長楊繼廣個人,而非京隆堂公司或京隆堂崇文門店,二被告自認為是該公益活動的承辦單位,其使用涉案作品的性質(zhì)為公益性使用的辯解,對此法院不予采信。訴訟中,原告確認被告京隆堂崇文門店已停止使用含有涉案作品的宣傳畫,并據(jù)此放棄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對此法院予以準許。
最終,法院根據(jù)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藝術文化價值、社會影響力、被告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的范圍、后果等情節(jié),判決被告北京市京隆堂醫(yī)藥有限公司崇文門店、被告北京市京隆堂醫(yī)藥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中國攝影著作權協(xié)會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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